求国际法中“侵略”一词的名词解释?谢谢!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10 17: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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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12月14日,联大才通过了特别委员会提出的《侵略定义》草案.这个定义首先指出“侵略是指一个国家使用武力侵犯另一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一个国家违反宪章的规定而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定义规定:“任何下列行为,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构成侵略行为:①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因此种侵入或攻击而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②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国家的领土,或一国家对另一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③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国家的港口或海岸;④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和民航机;⑤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⑥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⑦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小队、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定义指出,以上列举的行为并非详尽无遗,安理会可以断定其他行为也构成侵略,而且定义绝对不得解释为扩大或缩小《联合国宪章》的适用范围,包括宪章中关于合法使用武力的各种情况的规定在内;也绝不妨碍在殖民政权、种族主义政权或其他形式外国统治下的人民为自决、自由和独立而斗争的权利.定义还指出:“不得以任何性质的理由,不论是政治性、经济性、军事性或其他性质的理由,为侵略行为作辩护”;“侵略战争是破坏国际和平的罪行”;“因侵略行为而取得的任何领土或特殊利益均不得亦不应承认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