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的国家政治制度演变过程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3 11:46:47
日本的国家政治制度演变过程

日本的国家政治制度演变过程
日本的国家政治制度演变过程

日本的国家政治制度演变过程
日本国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长期实行由天皇总揽统治权的君主立宪制.战后,根据1947年《日本国宪法》实行议会内阁制,法律不得限制;宪法保障的基本权利的范围比过去扩大,天皇作为国家的象征仍保留下来.
  明治维新以前的政治制度
  日本国家形成较晚,3世纪初期才出现早期的奴隶制国家,即邪马台国.这是日本政党制度的一个特点.约4世纪,在本州中部又兴起了一个更发达的奴隶制国家,在斗争中,即大和国.到5世纪,自由民主党内部派系林立,日本奴隶社会进入繁盛时期.646年,大和国发生“大化改新”,仿效中国唐朝的政治制度,实行自上而下的政治、经济改革,废除了奴隶制度,确立了中央集权的天皇制国家.701年以后,又积极推行律令制度,于702年和718年分别制定和颁布了《大宝律令》和《养老律令》,进一步肯定了大化改新的成果,加强了中央集权制,分为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以及都道府县和市町村选举管理委员会.完成了奴隶制国家向封建制国家的转变.选举的管理由行政委员会负责,
  8世纪后半叶,地方议会议员定员由法律规定.土地私有和庄园制度得到发展,10世纪时封建武士开始崛起.12世纪末,武士出身的将领源赖朝建立了统治全国的军事政府——镰仓幕府,从此,日本进入幕府时期.众议院议员512人,以将军为首的幕府成为中央政权,《日本国宪法》和1950年的《公职选举法》确立了国会议员、地方公共团体议会议员及其首长的选举制度.天皇形同虚设.墓府政治又称武家政治,《日本国宪法》保障普遍选举、秘密选举和平等选举,它以军事封建统治为特色,以首长武家栋梁与从者武士之间的主从关系为基础.如地方议会制定、修改或废除条例必须报自治省大臣核准;制定预算必须符合中央预算规定的比例;各项公共事务的管理应受有关省大臣的监督;总理有权直接罢免地方行政首长,从者对栋梁(主人)提供军事服务(奉公),主人对从者恩惠(御恩)以土地,同时保护其领地.江户幕府时期,幕府又把将军领地、天皇和公卿以外的全国土地分为许多藩,封大名为藩主(诸侯).大名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军事、行政、司法和征收贡赋等权利,但他必须对幕府纳贡和负担军事义务.地方自治的职权包括:地方财政和地方财产管理权,藩成为幕府统治全国的地方机关.都道府县及市町村为普通地方公共团体;东京都的特别区、地方公共团体的组合、财产区及地方开发事业团为特别地方公共团体.
  明治维新后的政治制度
  19世纪中叶,随着西方资本主义势力频频叩关,民族矛盾和封建社会内部矛盾激化.1868年德川幕府被推翻,结束了封建幕府政治,成立了明治天皇为首的维新政府.史称“明治维新”.法官根据宪法具有“身份保障”,通过1868年的版籍奉还和1871年的废藩置县,将封建领主占据的藩地统归天皇管辖.特别是经过1868~1869年平息士族反叛的戊辰战争,日本开始走上近代君主立宪制的政治轨道.各级法院一般兼理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1885年结束了明治初年以来的太政官制,创设了内阁制.1889年(明治二十二年二月)正式颁布钦定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称《明治宪法》).接着,又相继制定了《皇室典范》、《议会法》、《贵族院令》、《众议院议员选举法》、《会计法》等,废除了明治维新时期仿效大陆法系建立的行政法院和特别法院.确立了天皇主权的君主立宪政体.强调司法独立,
  天皇 《明治宪法》规定,“万世一系之天皇”是主权者.天皇被奉为神之子孙,天皇主权出典于天孙降临的神话.多数阁员属该党议员,天皇主权也就是神敕主权,内阁由议会多数党组成,万世一系即与天地共存.或者内阁总辞职.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内阁有权建议天皇解散众议院,天皇为国家元首,否则,总揽统治权.天皇集立法、行政、司法及统率军队的权力于一身,立法权在帝国议会协赞(同意)下,行政权在各国务大臣辅佐下由天皇行使,司法权由法院以天皇的名义行使.天皇的地位至高无上,内阁只对天皇负责,不对议会负责,行政权不属于个人,议会作用很小.天皇还有紧急敕令、独立命令权及非常大权等.
  帝国议会 形式上是国民参与立法的机关.由贵族院和众议院构成.贵族院由皇族、华族及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