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有可能借鉴近代西方哪几个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优秀成果?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9 21:21:56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有可能借鉴近代西方哪几个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优秀成果?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有可能借鉴近代西方哪几个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优秀成果?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有可能借鉴近代西方哪几个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优秀成果?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最有可能借鉴近代西方哪几个国家资产阶级革命的优秀成果?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这部近代宪政史上真正具有资产阶级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法律文献是在国内局势发生剧变后,经参议院由合法程序而审议通过,经孙中山签署,并于1912年3月 11日由孙中山以临时大总统的名义公布的.
(一)《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简称《临时约法》共七章(总纲、人民、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国务员、法院附则)其主要内容如下:
1.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学说,规定中华民国为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
《临时约法》规定了统治权的组成部分.它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这样,统治权同西方资产阶级国家一样,被分为立法权(参议院),行政权(总统、国务员)司法权(法院)三部分.
《临时约法》明确划分了各机关的权限,使其各司其职又相互制衡.根据《临时约法》规定:参议院由各省选派之代表组成.它的权限在于议决一切法律案,预算、决算、税法、币制、度量衡之准则,公债之募集及国库负担之契约;对临时大总统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告大赦、特赦、减刑、复决权和任命国务员、外交使节有同意权;选举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弹劾临时大总统和国务员等.
临时大总统代表政府总揽政务、公布法律、统率全国海陆军队;经参议院同意制定官规,任命文武官员、国务员、外交使节,宣战媾和、缔结条约,宣告大赦、减刑、复权;依法律发布命令,宣告戒严;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等.
“国务总理及各总长,均称为国务员”,“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国务员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法院由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成,依法审判民刑诉讼案件.
2.为了防止帝国主义的侵略,规定中华民国领上的范围,同时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领土为二十二行省,内外蒙古、西藏、青海”.
中国资产阶级革命派为了防止沙俄及英国侵略蒙古和西藏,规定蒙古、西藏、青海是中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蒙族和藏族是中华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
3.根据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规定中华民国的政治制度
《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以参议院、临时大总统、国务员、法院,行使其统治权.”
参议院是立法机关.它由各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组成.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临时大总统、副总统和国务员行使行政权.临时大总统、副总统由参议院选举之,以总员四分之三以上之出席,得票满投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者为当选.国务院由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组成.国务总理及各部总长,均称为国务员.他们辅佐临时大总统负其责任,于临时大总统提出法律案,公布法律及发布命令时,须副署之.
法院是司法机关.法院以临时大总统及司法总长分别任命之法官组织之.法院依法律审判民事诉讼及刑事诉讼案件,但关于行政诉讼及其他特别诉讼,另加规定.
4.依据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原则,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
《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人民之身体,非依法律,不受逮捕、拘禁、审问、处罚.人民之家宅非依法律,不得侵入或搜索.人民有言论、著作、游行、集会结社、书信秘密、居住迁徙、信教之自由.人民有请愿于议会、陈诉于行政官署、诉讼于法院之权.人民对于官吏违法损害权利之行为,有陈诉权.人民有任官考试、选举和被选举之权.人民有当兵、纳税的义务.
5.规定保护私有财产,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原则
《临时约法》规定:“人民有保有财产及或营业之自由.”这是用根本法的形式,宣告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也有学者认为,《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有五点即:
1.规定中华民国的国体为民主共和国.
2.规定了中华民国的领土疆域.
3.首次规定了人民的权利与义务.
4.规定了中华民国的政体.《临时约法》在政体的规定上仍以三权分立为原则,但已由总统制改革为责任内阁制.
5.规定了《临时约法》的效力与严格的修改程序.《临时约法》规定:“宪法未实施以前,本约法之效力与宪法等同.”“本约法由参议院议员三分之二以上,或临时大总统之提议,经参议员五分之四以上出席,出席议员四分之三之可决,得增修之.”
也有学者认为把《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三项,即:确立了资产阶级的共和政体;确立了国民在国家中的地位以及规定中华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的国家,明文确立了国土疆域之范围.

临时约法规定是仿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盖当时的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的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五权分立,是中华民国创立者孙中山提出的一种政治主张。他认为中国从前实行行政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的流弊很大,而西欧各国所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也不大完全,因此,提出采取西洋各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宪法的长处,并融入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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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约法规定是仿法国式的责任内阁制:盖当时的参议院为抑制袁世凯的野心,乃将原《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的总统制改为内阁制使袁世凯成为虚位总统。

五权分立,是中华民国创立者孙中山提出的一种政治主张。他认为中国从前实行行政权、考试权和监察权的流弊很大,而西欧各国所实行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三权分立,也不大完全,因此,提出采取西洋各国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宪法的长处,并融入中国古代考试权和监察权独立的优点,而创立了以五权分立概念为核心理念的宪法。
由此可以归纳出:孙中山创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及考试等五权独立的五权宪法,其目的是要补救三权分立的缺点,希望借此创立五权分工合作的新政府制度。
这套孙中山所提出的这套五权分立理论,后来将其纳入中华民国宪法当中,实际应用到中华民国政府的组织架构当中,在总统之下设立五院,分别是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监察院及考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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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里的“三权分立”思想。
英国议会改革过程中实行的“内阁体制”发展成为“责任内阁制”。
法国《人权宣言》中关于人民主权方面的内容。

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借鉴了美国1787年宪法中的国会、联邦法院、总统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原则;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行责任内阁制,借鉴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内容。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借鉴了法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总统产生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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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借鉴了美国1787年宪法中的国会、联邦法院、总统三权分立、相互制约的原则;
2、《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实行责任内阁制,借鉴了英国君主立宪制的内容。
3、《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规定总统由议会选举产生,借鉴了法国《法兰西第三共和国宪法》总统产生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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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行政、司法、立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这一点主要是借鉴了美国的政治体制
约法特别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这一点主要是借鉴了英国的政治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