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的民主制度为何没有选择三权分立?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5/09 20:24:25
美国的民主制度为何没有选择三权分立?

美国的民主制度为何没有选择三权分立?
美国的民主制度为何没有选择三权分立?

美国的民主制度为何没有选择三权分立?
虽然美国宪法中明确写了三权的划分,但划分并不严格.
根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规定:
1、第一条第三款:合众国副总统应为参议院议长……参议院享有审理一切弹劾案的全权.……无论何人,非经出席参议员2/3人数同意,不得被定罪.
第二条第三款:在非常时期,总统可召集两院或其中一院开会,如两院对于休会时间意见不一致时,总统可使两院休会到他认为适当的时期为止

也就是说,总统实际上可以封杀两院,而两院要三分之二的人同意才能封杀总统.总统能干涉国会的立法.

2、第二条第二款:总统……他可以要求每个行政部门的主管官员提出有关他们职务的任何事件的书面意见,除了弹劾案之外,他有权对于违犯合众国法律者颁赐缓刑和特赦.

也就是说,总统拥有很大的司法权.

3、第三条第一款: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以及由国会随时下令设立的低级法院.

也就是说立法权的国会也可以任命组建司法机构.
所以,美国实际上是“三机构分立”而不是“三权分立”.
我国也照样立法归人大,行政归政府,司法归法院.有些人误把纪委当做司法机构,是不对的.
纪委没有逮捕人的权力,只有监察权,是共产党监督内部风气的机构,对非党员无效.

美国的“三权”只是明确“三个板块”,但是分配权力到机构却是交叉的.很多人就只看前半部分提到了司法权,却不去看司法权分给了哪些机构.三权分立的司法体系是独立于其他两机构的.
否则不会立国三百年,却从没有总统被弹劾,林肯也没有被弹劾,人家反对者直接打内战了.因为弹劾根本难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