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护黄河

来源:学生作业帮助网 编辑:作业帮 时间:2024/04/25 08:19:59
如何保护黄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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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护黄河
我们认为,黄河污染问题是目前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必然现状,污染越治越严重的根本原因,主要是近些年黄河中上游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太快,而治理污染的投资和速度无法同步跟进.为此建议:1.将市场机制引入污染防治领域.通过市场作用,从原来“谁污染谁治理”的企业个体行为,引申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分工和供求关系,形成社会化、专业化的环保企业乃至环保行业,向污染责任方提供商业性环保服务,逐步实现环境治理市场化、社会化、企业化.同时,在企业比较集中的工业园区鼓励多家企业污染处理设施共建共享和治污设施专业化运行,提高治污设施处理效率,降低污染治理费用,逐步解决普遍存在的投入大量资金建成的环保设施,不能充分利用的问题.2.树立“维持黄河健康生命”的新治河理念.一是划定黄河水功能区,根据黄河水资源量和水流的纳污能力,提出各省(区)允许排入黄河的污染物总量,实行省(区)际断面水质行政首长负责制;二是依法治污,在相关法规中明确相应的水污染超标处罚措施,对于污染超标省(区)要停止审批新的水资源利用项目;三是建立和完善水利、环保联合治污机制,在排污监测和监管处理水污染突发事件上统一行动、团结治污.3.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力度推行绿色GDP,把环保工作纳入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政绩考核.4.环保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实行垂直管理,脱离地方的制约.5.给予环保部门更大的执法权.如处罚力度,关停污染企业等.6.地方新上项目论证必须有科学的决策程序,有环保部门参与,对新上项目,如果发生大的污染事件,实行事后决策追究制度,以加强地方“一把手”对黄河污染监督管理的自觉性和责任感.7.应该在具备了有效的监测网络基础上,探索建立排污区域赔偿制度,让过度占有资源者付出应有代价.可以通过“排污收费”的办法,由河流段面水质不达标者,向下游提供补偿,迫使沿黄地区政府加大对本地区污染的治理.总归一句话:多说不如多干,虚干不如实干!

2.1、在管理体制上,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尚未明确,缺乏广泛的水行政管理权 根据流域机构“三定”方案,流域机构只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只能根据水利部的授权在本流域内行使水行政管理权。既然是授权,就不可能有完全的“权”,它因授权而具有的管理职能就肯定不会跟法律确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管理职能一样,它的职能范围要比后者窄很多,因而就不可能对本流域的水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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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在管理体制上,流域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限尚未明确,缺乏广泛的水行政管理权 根据流域机构“三定”方案,流域机构只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而不是一级行政单位,它只能根据水利部的授权在本流域内行使水行政管理权。既然是授权,就不可能有完全的“权”,它因授权而具有的管理职能就肯定不会跟法律确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行政管理职能一样,它的职能范围要比后者窄很多,因而就不可能对本流域的水资源进行有效的管理。较为突出的例子就是在每年用水高峰的4~6月份,为了争抢黄河水,即使是黄河系统管理的引黄涵闸,也不时受到地方行政干预而难以按计划调度运行,使原本并不复杂的引水变得复杂而无奈,给黄河水资源管理工作平添了许多被动和难度。 2.2、在用水机制上,不鼓励节水的机制,使得黄河水资源浪费严重 我国现有的用水机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节水无奖、浪费不罚、用多用少一个样。这样的用水机制让人感觉到用水多少与自己的经济利益关系不大,同时黄河水资源费尚未征收、水价又偏低,加上节水“投入成本较大”,使用水单位感觉到节水收益甚少,甚至不但不收益还要“赔本”,在现实中,搞节水与多用水的费用比起来,在很多情况下,多用水比搞节水措施费用要低很多,在市场经济下,谁愿意去多化那份钱。所以,人们都明白黄河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已严重影响了沿黄两岸人民群众的生活、工农业的生产及发展,可是在节水上,谁也不愿做“第一个吃螃蟹”的人。于是,农业灌溉中仍是大水漫灌;各类引黄灌区工程不配套,渠道及建筑物老化、失修,渠道衬砌状况差,也任由它跑、冒、滴、漏;工业用水中单位耗水量偏高,也不去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可以说黄河水资源的大量浪费与我国现行的用水机制有很大关系。 2.3、在水资源管理方式上,仍是简单粗放、低水平的管理。 其主要表现有三:第一,黄河部门对黄河水资源缺乏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和管理手段,难以控制和协调用水户的取水,以至在取水过程中存在着用水户的计量设施施测误差很大,有些用水户在取用黄河水时甚至根本没有安装计量设施,用水户们瞒报、虚报或不报实际取水量的现象时常发生;第二,基层管理人员责任心不强,在引水过程中不去实测引水流量,有的只是目测或者干脆坐在办公室里“估计”,另外还有一部分基层管理人员对计量设施的计量方法、技术原理和操作规程等知识掌握的很少;第三、黄河部门只管放水,而很少真正掌握引水的用途、水的利用效率、水量的超指标引水以及用水户的节水措施等。这样的管理方式难以对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及保护实施有效的科学管理,也难以使用水户在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方面真正信任和服从黄河水资源管理部门,从而使黄河部门的职责和权威无法真正到位。 2.4、在黄河水资源管理体系上,黄河系统内仍存在着“多龙管水”,管理体制尚未理顺 专家们早就呼吁,应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的权属管理。这一理论当然是针对水资源的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而言的,但是,我认为它也应该包括水资源的“归口”管理,而在我们黄河系统内,“管”水的口还真不少,比如黄河取水许可、水量调度、水质管理权分别隶属于不同部门。就拿山东局各局属单位来说吧,水政(水资源)科、防办(有的局是工管科、有的局是涵闸科)都从不同角度对黄河水资源进行管理,水政(水资源)科一般负责年度取水计划、取水许可、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情况统计、水费征收,每月要填报逐日取水量用报表,年终对全年取水进行汇总、总结;防办(有的局是工管科、有的局是涵闸科)一般负责水量调度、水量分配、涵闸维修管理等,每月有涵闸(虹吸)逐日放水量月报表,年底还有涵闸资料整编。虽然各口管理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但归根到底都是对水资源的管理,各口在管理中工作中难免有所重复,不但增加了工作量,不利于减员增效,也容易在实际工作中造成推诿,甚至扯皮,更主要的是多部门管理,影响了水资源管理效能的发挥。 2.5、在黄河水资源管理的法律保障上,立法滞后,配套法规不健全 由于黄河实行流域管理,黄河水利委员会只是水利部的派出机构,在制订有关法规、政策时,既无政府可靠,又无人大可依,所以在有关法规、政策的制订和出台上往往要相对滞后并且难度很大,使黄河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依据,最典型的例子就是征收黄河水资源费的法律依据问题,新水法规定:“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新水法已颁布实施近二年了,也未见关于黄河水资源费征收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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